第一条 为促进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科技孵化事业的发展,把天津火炬创业园建设成为国内一流的孵化基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设立“火炬创业园孵化事业发展金”(以下简称“孵化事业金”),每年按照火炬创业园入驻企业纳税总额园区留成部分 3 %的比例,从园区管委会设立的“火炬发展金”中支出 。
第三条 “孵化事业金”的主要用途是作为:
1. 支持火炬创业园内各科技园(企业孵化器)开展企业孵化工作、提高服务水平的补贴性资金;
2. 建设火炬创业园共性技术和服务平台、促进火炬创业园的整体发展的公共费用。
第四条 “孵化事业金”的扶持对象是经园区管委会认定的火炬创业园内各科技园的管理单位及承担火炬创业园建设任务的有关单位。
“孵化事业金”扶持的重点要体现科技部颁发的《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质量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和火炬创业园内企业的需求;重点支持孵化成功率高、为园区培养出优秀高新技术企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的科技园。
第五条 每个年度的“孵化事业金”的金额由园区财政局会同火炬创业园协调服务中心进行测算,由园区 “火炬发展金”管理小组负责审核。
第六条 对科技园的认定和每个年度的“孵化事业金”的实施方案的拟定工作,由火炬创业园协调服务中心负责,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七条 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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