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快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华苑产业区(环外部分)开发建设的进程,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扶持华苑产业区内企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园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并在华苑产业区(环外部分)从事生产经营,经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内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如其上缴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超过50万元,园区管委会给予其金额相当于超出部分的奖励;第四年至第六年, 如其上缴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超过50万元,园区管委会给予其金额相当于超出部分50%的奖励。
第四条 对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后,如其上缴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超过50万元,园区管委会给予其金额相当于超出部分的奖励;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六年如其上缴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超过50万元,园区管委会给予其金额相当于超出部分50%的奖励。
第五条 对年缴纳增值税园区留成部分超过3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其首次超过30万元的年度起,三年内任意一年度超过30万元,
园区管委会给予其金额相当于超出部分50%的奖励。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的上述奖励应当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与开发。
第七条 园区管委会财政部门负责办理高新技术企业奖励金额的核定、发放事宜。
第八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从园区管委会设立的“火炬发展金”中列支。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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